**经济网北京8月28日讯 **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一罚〔2023〕57号)显示,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被**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罚款188706.07元,处罚日期2023年8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条**款**项、第九条**款、第十一条**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条**项、第六条**款**项、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项、第二十六条规定,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为高管报销子女学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27,972.80元;2020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16,278.03元;2021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33,161.30元,合计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77,412.13元。
2023年5月12日,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已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扣补缴上述个人所得税合计377,412.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罚款188706.07元。
官网显示,博士**司于1853年创立于纽约州的罗切斯特,是一家专门致力于保护并改善全世界数以百万计人们的视力的公司,主要经营视力保健、眼科药品、白内障和玻璃体视网膜手术三类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款**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院确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