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石河子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石金监罚决字〔2023〕40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石河子市中心支公司”)存在重复报销协保员业务费用、虚列工作经费套取费用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对其罚款26万元。
石金监罚决字〔2023〕41号显示,张涛时任国寿财险石河子市中心支公司农村业务部经理兼国寿财险石河子市中心支公司西营镇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对国寿财险石河子市中心支公司重复报销协保员业务费用、虚列工作经费套取费用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石金监罚决字〔2023〕42号显示,李建强时任国寿财险石河子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国寿财险石河子市中心支公司重复报销协保员业务费用、虚列工作经费套取费用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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