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及石家庄公司各收警示函 内部合规管控不力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 证监会网站今日披露了《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号))以及《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号))显示,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达证券”,600906.SH)存在以下问题: 

  

  一、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为委托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接受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对私募资管产品委托人与投向的债券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尽职调查不充分。对债券投资决策管控不到位,投资策略宽泛、债券风格库缺乏明显的风格特征、投资决策过程和询价过程留痕不清晰。 

  

  二、合规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条线存在的风险合规性检查不充分,合规管理未贯穿资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等环节,合规管理有效性明显不足。 

  

  三、合规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规范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未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经纪业务异常交易预警和交易站点管控不力,未将从业人员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及《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财达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财达证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号)显示,2023年6-7月河北证监局对财达证券石家庄分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财达证券石家庄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员工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将员工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未对员工操作客户机进行有效管理。 

  

  二、内部合规管控不力。分公司管理职能虚化弱化,合规检查流于形式,未开展有效的合规检查,未及时监测和预警明显异常交易情况,对暴露的合规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内部合规管控失效。 

  

  三、未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中华北大街营业部类型为A型,客户交易室未安装监控,没有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以及《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财达证券石家庄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积极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以下为处罚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号))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为委托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接受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对私募资管产品委托人与投向的债券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尽职调查不充分。对债券投资决策管控不到位,投资策略宽泛、债券风格库缺乏明显的风格特征、投资决策过程和询价过程留痕不清晰。 

  

  二、合规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条线存在的风险合规性检查不充分,合规管理未贯穿资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等环节,合规管理有效性明显不足。 

  

  三、合规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规范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未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经纪业务异常交易预警和交易站点管控不力,未将从业人员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及《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8月24日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号))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2023年6-7月我局对你分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员工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将员工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未对员工操作客户机进行有效管理。 

  

  二、内部合规管控不力。分公司管理职能虚化弱化,合规检查流于形式,未开展有效的合规检查,未及时监测和预警明显异常交易情况,对暴露的合规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内部合规管控失效。 

  

  三、未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中华北大街营业部类型为A型,客户交易室未安装监控,没有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以及《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积极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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