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5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29号)。
经查明,2023年4月22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600246.SH)披露《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的**黄卓于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合计买入80000股、买入金额649308.50元,卖出20000股、卖出金额204162.90元;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合计买入40000股、买入金额349655.92元,合计卖出100000股、卖出金额672411.00元。截至公告日,黄卓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的**黄卓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4条、第3.4.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予以监管警示。
吴丹毛,1961年出生,1980年至1984年就读于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学士学位;1984年起在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任教。现担任万通发展董事、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月22日,万通发展发布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吴丹毛的**黄卓于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董事吴丹毛就其**短线交易事项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显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黄卓作为公司董事吴丹毛的**,其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卖出数量×卖出均价-买入数量×买入均价”计算为-121990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卓未持有公司股份。
黄卓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鉴于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经核查,黄卓在进行上述交易行为前未告知吴丹毛,上述交易前后吴丹毛也未向其**告知公司经营情况。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院批准的其他**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3.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29号
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吴丹毛,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3年4月22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的**黄卓于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合计买入80000股、买入金额649308.50元,卖出20000股、卖出金额204162.90元;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合计买入40000股、买入金额349655.92元,合计卖出100000股、卖出金额672411.00元。截至公告日,黄卓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的**黄卓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4条、第3.4.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