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人寿陕西分公司3项违规被罚 欺骗投保人等

  

  **经济网北京9月1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披露的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金罚决字〔2023〕11号)显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百七十一条、**百七十二条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百一十条,对光大永明人寿陕西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3万元罚款;对杨博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5万元罚款;对冯小妮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陕西监管局2020年5月7日发布陕西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杨博任职**的批复(陕银保监复〔2020〕127号),核准杨博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二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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