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人寿陕西分公司3项违规被罚 欺骗投保人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披露的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金罚决字〔2023〕11号)显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光大永明人寿陕西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3万元罚款;对杨博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5万元罚款;对冯小妮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陕西监管局2020年5月7日发布陕西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杨博任职资格的批复(陕银保监复〔2020〕127号),核准杨博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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