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日前公布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宋刚、王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5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信永中和”)及宋刚、王丽娜执行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000008.SZ)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XYZH/2023BJAA4B0115)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2020年度、2021年度相关审计项目。经查,信永中和及宋刚、王丽娜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方面。对个别控制点的测试执行不到位。为应对存货减值风险,信永中和及宋刚、王丽娜计划测试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的控制点,但个别组成部分控制测试底稿中未见测试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1.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存货跌价测试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充分关注存货可变现净值取值的合理性。三是未充分记录存货跌价测试的抽样标准及过程,抽样程序执行不到位。2.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复核工作执行不到位。一是复核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时,未考虑转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对迁徙率的影响。二是未恰当复核个别应收账款沿用原信用风险组合划分的合理性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利用管理层的专家工作复核不到位。在执行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相关审计程序中,未充分考虑管理层专家工作作为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底稿方面。一是部分底稿记录前后不一致、存在错误。二是部分归档底稿非终版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决定对信永中和及宋刚、王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神州高铁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宋刚、王丽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宋刚、王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95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宋刚、王丽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XYZH/2023BJAA4B0115)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2020年度、2021年度相关审计项目。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方面
对个别控制点的测试执行不到位。为应对存货减值风险,你们计划测试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的控制点,但个别组成部分控制测试底稿中未见测试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存货跌价测试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充分关注存货可变现净值取值的合理性。三是未充分记录存货跌价测试的抽样标准及过程,抽样程序执行不到位。
2.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复核工作执行不到位。一是复核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时,未考虑转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对迁徙率的影响。二是未恰当复核个别应收账款沿用原信用风险组合划分的合理性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3.利用管理层的专家工作复核不到位。在执行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相关审计程序中,未充分考虑管理层专家工作作为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底稿方面
一是部分底稿记录前后不一致、存在错误。二是部分归档底稿非终版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