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医药某顾问内幕交易 向实控人袁建栋咨询获取信息

  

  **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0号)显示,当事人吴某帆因内幕交易博瑞医药(688166.SH)股票而被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经查明,吴某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月,博瑞医药因新冠疫情开展抗病**物瑞德西韦的仿制工作。同年2月1日博瑞医药成功完成瑞德西韦小试批生产,并于2月11日完成瑞德西韦中试批生产。2020年2月11日晚,博瑞医药发布《关于抗病**物研发取得进展的公告》,宣布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此后博瑞医药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达66%。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判定,上述公告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2月1日,公开于2020年2月11日。

  

  2020年1月,信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披公司”)和博瑞医药签订了《信披合规及资本品牌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信披公司为博瑞医药提供信披合规等服务。邢某系信披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帆系信披公司顾问。

  

  2020年2月4日,博瑞医药董事长袁某栋将博瑞医药仿制瑞德西韦成功的消息告知邢某;2月6日至8日期间,吴某帆在邢某向其咨询博瑞医药信披事项过程中获知了内幕信息。

  

  刘某系吴某帆**,“刘某”国联证券账户开立于2012年8月7日。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2020年2月10日,吴某帆向“刘某”证券账户转入50万元,并于当日控制“刘某”证券账户交易博瑞医药股票,合计买入1.2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97,182元。2020年2月14日,吴某帆抛售“刘某”证券账户持有的**博瑞医药股票,合计卖出成交金额703,856.80元,扣除佣金和税费后盈利金额为205,766.76元。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吴某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吴某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吴某帆没收违法所得205,766.76元,并处以205,766.76元罚款,合计411533.52元。

  

  博瑞医药2022年年报显示,实际控制人为袁建栋,自2015年8月24日至2024年9月27日任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博瑞医药2020年2月11日晚披露的《关于抗病**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显示,公司积极响应**抗击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的号召,于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公司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

  

  2020年2月11日,博瑞医药收报42.81元,涨幅6.19%;2020年2月12日,博瑞医药涨停,收报51.37元,涨幅20.01%;2020年2月13日,博瑞医药涨停,收报61.64元,涨幅19.99%。

  

  据博瑞医药上市公告书,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4100.00万股,发行价格12.71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邵航、范信龙,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21,11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39,984,638.77元。

  

  据公司招股书,公司拟募集资金35,955.20万元,**用于泰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一期)项目。

  

  

     

  

  公司发行费用8,112.54万元,其中民生证券获得承销和保荐费用6,525.21万元。

  

  

     

  

  据界面新闻报道,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于2020年2月6日用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买入博瑞医药股票31万余股,交易金额人民币1392万余元,后于2020年2月10日至3月6日陆续卖出,获利86万余元。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邢某被抓获。2022年7月28日,界面新闻从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公众号获悉,该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邢某涉嫌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3〕30号

  

  当事人:吴某帆,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据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某帆内幕交易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某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1月,因新冠疫情形势逐渐严峻,博瑞医药开展抗病**物瑞德西韦的仿制工作。同年2月1日博瑞医药成功完成瑞德西韦小试批生产,并于2月11日完成瑞德西韦中试批生产。2020年2月11日晚,博瑞医药发布《关于抗病**物研发取得进展的公告》,宣布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此后博瑞医药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达66%。

  

  上述公告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2月1日,公开于2020年2月11日。

  

  二、吴某帆控制“刘某”账户内幕交易“博瑞医药”股票的情况

  

  (一)吴某帆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2020年1月,信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披公司)和博瑞医药签订了《信披合规及资本品牌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信披公司为博瑞医药提供信披合规等服务。邢某系信披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帆系信披公司顾问。

  

  2020年2月4日,博瑞医药董事长袁某栋将博瑞医药仿制瑞德西韦成功的消息告知邢某;2月6日至8日期间,吴某帆在邢某向其咨询博瑞医药信披事项过程中获知了内幕信息。

  

  (二)吴某帆控制“刘某”证券账户交易“博瑞医药”的情况

  

  刘某系吴某帆**,“刘某”国联证券账户开立于2012年8月7日。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2020年2月10日,吴某帆向“刘某”证券账户转入50万元,并于当日控制“刘某”证券账户交易“博瑞医药”股票,合计买入1.2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97,182元。2020年2月14日,吴某帆抛售“刘某”证券账户持有的**“博瑞医药”股票,合计卖出成交金额703,856.80元,扣除佣金和税费后盈利金额为205,766.7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公司的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实验记录等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盈利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某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吴某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某帆没收违法所得205,766.76元,并处以205,766.7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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