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4宗违规被罚 欺骗投保人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金罚决字〔2023〕4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欺骗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未按规定使用条款费率;培训课件不合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警告并合计罚款28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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