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信用**(四川成都)网站日前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成龙市监处〔2023〕51011223000473号)显示,成都经开新希望启程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0万元,处罚日期2023年9月18日。
当事人发布的“三天一栋楼,爆款超燃,全东安一骑绝尘,取证,72h,21#楼清栋”、“一个月,600套”、“单日**到访685组”等广告内容,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的有效期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1、商圈熟铺,汇聚万千人潮,连接吾悦广场商业体,日均约10W 人潮涌动。2、人气熟铺,锁定商机坐标,背靠社区1084户稳定客流,外有27W常住居民导流。5、产业熟铺,同步世界机遇,东安湖南岸,聚集约34W商务人群”等广告内容,上述广告中使用的“10W 、27W、34W”数据,是当事人对未来人数预估的数据,不能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材料,为虚假内容,易对购房意愿者产生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8.00万元。
经**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成都经开新希望启程置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成都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成都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为新希望五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希望五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48%,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新希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新希望,000876.SZ)2022年年报显示,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29.28%,公司控股股东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