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际信托违法被罚415万元 风险数据不准确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厦金罚决字〔2023〕8号)显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项目审查、审批不审慎;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不准确,导致超需求发放贷款;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数据不准确;信托业务分类不准确;固有业务风险分类不准确。 

  

  时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经理雷大淋、时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南业务部总经理宋长旭、时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五部信托经理黄莎琳为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相关责任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罚款415万元;对雷大淋警告;对宋长旭警告;对黄莎琳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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