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顾名思义,它是一种享有优先权的股票,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一、发行主体
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当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自己的章程中规定类似优先股概念的股权方式,只要不违返《公司法》的强制规定就可以了。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体特征
(2)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3)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4)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三、与普通股的区别
(1)普通股可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优先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可参与;
这里指的特殊情况一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而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这类表决可以称为优先股股东“固有的表决权”;二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这类表决权可以称为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在第二种情况中如果公司全额支付所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
(2)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
(3)优先股可以获得固定的股息,且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5)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变现退出,而优先股如果有约定,可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四、优先股的意义
优先股是一种特殊股票,它对发行人和投资者来说有一定的意义。
1.对发行人的意义
发行优先股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分配的负担。
2.对投资者的意义
由于优先股优先于普通股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
优先股的设置具有自身的优势,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优先股也有一定的弊端,如优先股市场容量小,流动性要低于股票市场;优先股的升值空间小,主要收益来自股息的收益等问题,所以还需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