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披露的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3〕4号)显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案件迟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六十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同日披露的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3〕6号)显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该行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