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太原中支被罚 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59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华保险,证券代码:601336.SH)太原**支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事实,**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条对其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晋金管罚决字〔2023〕56号显示,张小茜时任新华保险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营销员,对欺骗投保人事项负有责任,**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二条对其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晋金管罚决字〔2023〕57号显示,冉继兴时任新华保险太原**支公司保费营业区临时负责人,对欺骗投保人事项负有责任,**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晋金管罚决字〔2023〕58号显示,郭克明时任新华保险太原**支公司总经理,对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事项负有责任,**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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