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阿金监罚决字〔2023〕18号-20号)显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未严格依规单独核算农险业务损益。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昔军、时任**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海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阿勒泰监管分局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罚款6万元;对昔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李海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或者从业**的人员撤销其相应**。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