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证券债券自营3项违规 被责令增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99号)。经查,国开证券在开展债券自营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交易对手白名单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存在未在衡泰系统正确录入真实交易对手的情况,风险管控不到位;三是交易询价留痕不完整,对交易询价记录的合规检查不到位。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反映出国开证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债券交易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开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责令国开证券就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在监管措施决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全面检查公司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定期核查交易询价记录,全面掌握、监测各类债券交易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根据检查情况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99号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债券自营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交易对手白名单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存在未在衡泰系统正确录入真实交易对手的情况,风险管控不到位;三是交易询价留痕不完整,对交易询价记录的合规检查不到位。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债券交易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在监管措施决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全面检查公司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定期核查交易询价记录,全面掌握、监测各类债券交易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根据检查情况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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