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杭州某门店被罚 安排无健康合格证明人员服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9日讯 浙江政务服务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卫公罚〔2023〕251号)。杭州拱墅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长兴利时广场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显示,杭州拱墅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长兴利时广场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长兴县卫生健康局决定对杭州拱墅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长兴利时广场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电影”,002739.SZ)年报显示,杭州拱墅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为万达电影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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