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信托及5责任人收6罚单 个人贷款"三查"不到位

  

  **经济网北京9月19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发布的**银**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20〕60号-65号)显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三查”不到位。**银**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50万元。 

  

  魏颖晖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发放**、发放信托**贷后管理未尽职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银**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10万元罚款。 

  

  李明洁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发放**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银**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夏云雨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后管理未尽职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银**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 

  

  **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三查”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银**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10万元罚款。 

  

  袁圆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三查”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银**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审查任命董事、**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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