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及一支公司被罚 虚假承保理赔

  

  **经济网北京9月2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石河子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石金监罚决字〔2023〕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简称“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二一团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一二一团支公司”)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进行虚假承保理赔。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百七十条,对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中华财险一二一团支公司罚款35万元。 

  

  时任中华财险石河子分公司副总经理宗成龙、时任中华财险一二一团支公司经理王新华、时任中华财险一二一团支公司员工周子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百七十一条,对宗成龙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王新华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周子皓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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