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销售常州某营业部被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2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金罚决字〔2023〕4号、5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市和平北路营业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市和平北路营业部总经理陈永浩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常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市和平北路营业部处罚款6万元;对陈永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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