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上海张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挪用基金财产。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财联社创投通-执中数据显示,张创投资成立于2017年9月22日,机构类型是私募股权。旗下管理着两支基金,分别是张创投资苏州滨湖新城专项投资私募基金和注册资本达50亿元的宝应张创新能源汽车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张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张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张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D9R4K)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挪用基金财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