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金罚决字〔2023〕13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地保险天津市津北支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对其罚款40万元。
津金罚决字〔2023〕14号显示,郭军宏时任中国大地保险天津市津北支公司总经理,对中国大地保险天津市津北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