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0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金管罚决字〔2023〕15号-20号)显示,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和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3家分支机构合计被处罚款102万元,相关责任人合计被处罚款17.5万元,1人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财务资料;工作人员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时任该分公司银保客户经理龚爱琳、李革路为该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时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陈何骏对该分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财务资料事项负有责任。
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对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罚款80万元;对龚爱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革路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对陈何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编制虚假业务资料。时任该支公司经理蒋刚和时任该支公司个险营销员刘全英、岑仪华、米绪红为该支公司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对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对刘全英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米绪红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岑仪华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蒋刚警告2次并处罚款4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代理人管理不到位。时任该中支总经理石大元为该中支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重庆监管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一十条,对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石大元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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