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20日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丰市监处罚〔2023〕713号)显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因销售的高粱酒中混有异物,被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9元。
经查,当事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2023年2月6日从北京诺亚酩仕商贸有限公司以每瓶13元的价格购进闽酒之星(厦门)酒业有限公司(原厦门百年八闽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八闽海牌”台湾高粱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酒精度42度,净含量500ML,合格:2-2:08:09)12瓶,以每瓶17.9元的价格销售12瓶,已**销售完毕,其中1瓶被认定混有异物,违法所得17.9元。
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百二十四条**款第(四)项,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9元。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注册资本60000万人民币。
永辉超市(601933.SH)年报显示,永辉超市持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100%股份,业务性质为商业零售,为公司投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百二十三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