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券商向中签股民发信息,提醒股民及时交款是股民的义务。
原来制定新股如中签三次以上不交款规定如下:
当时制定此规定情况是,中签机率低,中鉴后只是赚多赚少区别,主要是针对忘记及时交款的马大哈,还不存在股民故意申购,中签后故意不交款,用这方法来对付故意定高发行价券商。
从规定来看并没有必须交款是中签股民义务一条,也没有必须交款这一条,股民是弱势群体,无奈只能用此方法对付无良券商,券商不得为了自己利益故意误解规定,股民有权利中签不交款,故意把券商自己定的高价股包购给券商的权利,股民也有故意中签三次,准备今后六个月不得申购不交款的权利。
强势券商无权为了自己利益把规定曲解化,从券商故意高定发行价,上市首日暴跌可知我们多少规章制度多少法律与股市不配套,不能再让中国股市成为割广大股民韭菜的市场,所有人都必须依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