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2014】7号文件关于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方案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原来的 “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对于很多创业朋友来说,是件很好的事情,但好事情里也有可能是一个个“坑”。
“负债坑”
有很多老板认为反正认缴了可以不实缴,所以注册资本填得越大面子就越大,公司看起来更有实力,何乐而不为呢。
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在认缴后即使尚未缴纳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如果公司有了债务且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必须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这个负债。也就是说,注册资本越大,投资者的风险就会越高。比如张老板在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认缴为5000万,公司到中后期由于经营不善破产了,公司负债1000万,此时张老板虽然未实缴注册资本,但按公司法规定,张老板仍需对公司负债承担5000万以内的义务。
“印花税坑”
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当股东将认缴的出资款缴交到公司账上时,公司会计会将其计入一个叫“实收资本”科目中,以反应该股东实际缴交的出资款。认缴制度下,老板们往往没有实际缴纳,但有部分会计朋友为了方便于记录股东应缴未缴情况,采取先将股东应缴的认缴款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同时借记“其它应收款-某某股东”科目。而据国税发94-25号文规定,印花税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为计税依据,即使股东没有实际缴纳资本金,但因账务上已记录在“实收资本”,所以仍必须缴纳按实收资本金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个税坑”
如前述股东尚未实缴资本金,但账务上却反映在“其它应收款-某某股东”上,如此处理很有可能会被税局认定为股东借款,而据财税03-158号文规定,投资者从企业借款,年度内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同股息红利计征个税。股息红利税税率20%。所以会计朋友们,如果老板没有实缴真金白银,千万别先挂往来计入实收资本啊,否则很容易踩坑。
注册资本不是越大越好,当然也不是没有风险,需要根据公司的业务情况及股东可承受的风险能力,选择合理的注册资本,既助力公司发展,又有效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