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披露河池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河金罚决字〔2023〕2号)。**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支公司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财务数据不真实。何小宁对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行为负有责任;陈恳、黄虹桦对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条第(一)项、**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河池监管分局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支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9万元;给予何小宁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给予陈恳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给予黄虹桦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