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50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电话销售**存在销售欺骗投保人;电话销售过程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按规定保管业务经营活动资料的违法违规事实,**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六十九条对其罚款25万元。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的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49号)显示,邢磊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电话销售**总经理,对泰康人寿山西电话销售**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电话销售过程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按规定保管业务经营活动资料事项负有责任,**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9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