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智能及民生证券2保代各收警示函 IPO财务数据错报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北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4号)显示,经查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智能”)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2022年末,许昌智能应收某集团下属公司款项余额2,123万元。当时,该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许昌智能未谨慎考虑相关风险,仍按照账龄组合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经问询,2023年8月24日,许昌智能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债权由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更正为按3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相应调减其2022年末净资产370.95万元(调整比例0.99%)、资产总额370.95万元(调整比例0.50%),调减其2022年利润总额436.41万元(调整比例8.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8.1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12.96%)。

  

  北交所判定,许昌智能提交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张洪涛、董事会秘书郭世豪、财务负责人李晓华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许昌智能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交所决定对许昌智能、张洪涛、郭世豪、李晓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曹文轩、刘娜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5号)显示,曹文轩、刘娜作为许昌智能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财务数据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交所决定对曹文轩、刘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许昌智能9月7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配用电产品、新能源产品和系统的研发、设计、组装、销售和服务,以及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洪涛、信丽芳,二人系夫妻关系。

  

  张洪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清华大学EMBA毕业,高级工程师,许昌学院电气与机械工程学院兼职教授,1996年7月至2002年1月,历任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微机车间调试员、设计员、工艺员、许继自动化公司技术主管;2002年2月至2008年12月,任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部经理;2009年5月至2014年6月,任许昌智能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张洪涛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5月19日任公司总经理;郭世豪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5月19日任董事会秘书;李晓华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任财务负责人。

  

  

     

  

  公司拟在北交所发行不超过42,733,333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6,409,999股),发行价格不低于2.92元/股,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字保荐代表人为曹文轩、刘娜。

  

  公司拟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分别用于新型电化学储能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园区综合能源低碳管控系统建设项目、智能光伏发电及运维系统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应当按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或者协助发行人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保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尽职开展保荐业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应当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制作和报送文件、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等各项职责,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审核注册及日常监管工作。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发行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监管关注,即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象予以关注,告知其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六)限期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七)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八)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十)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

  

  (十二)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三)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上市公司等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监管对象,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监管对象的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4号

  

  关于对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继集团新能源产业园。

  

  张洪涛,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世豪,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晓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智能”)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2022年末,许昌智能应收某集团下属公司款项余额2,123万元。当时,该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许昌智能未谨慎考虑相关风险,仍按照账龄组合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经问询,2023年8月24日,许昌智能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债权由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更正为按3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相应调减其2022年末净资产370.95万元(调整比例0.99%)、资产总额370.95万元(调整比例0.50%),调减其2022年利润总额436.41万元(调整比例8.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8.1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12.96%)。

  

  许昌智能提交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许昌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张洪涛、董事会秘书郭世豪、财务负责人李晓华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许昌智能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许昌智能、张洪涛、郭世豪、李晓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许昌智能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9月11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5号

  

  关于对曹文轩、刘娜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曹文轩,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刘娜,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智能”)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2022年末,许昌智能应收某集团下属公司款项余额2,123万元。当时,该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许昌智能未谨慎考虑相关风险,仍按照账龄组合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经问询,2023年8月24日,许昌智能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债权由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更正为按3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相应调减其2022年末净资产370.95万元(调整比例0.99%)、资产总额370.95万元(调整比例0.50%),调减其2022年利润总额436.41万元(调整比例8.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8.1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12.96%)。

  

  许昌智能提交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曹文轩、刘娜作为许昌智能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财务数据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曹文轩、刘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履行保荐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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