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15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披露的赤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赤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6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赤峰中支”)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支付车险业务手续费、编制虚假业务资料。刘巴特系前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的直接责任人。
赤峰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对永安保险赤峰中支罚款21万元,对刘巴特警告,罚款5万元。
内蒙古监管局2019年8月8日发布批复,核准刘巴特永安保险赤峰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