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15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乌海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乌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海乌达支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乌海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海乌达支公司罚款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