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巨额罚单!连续8年财务造假

中国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奇信股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发现,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此外,公司财务造假期间为2012年至2019年,跨期达8年,造假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其中,叶家豪系奇信股份涉案期间的实际控制人,曾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为推动上市聘用顾问团队进行财务造假,直接授意、指挥公司从事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奇信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万元罚款;对其他当事人处以共计6050万元罚款。此外,对叶家豪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经证监会调查,2015年12月11日,奇信股份披露《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2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5591.4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2357.83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9171.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40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7.21%。

2013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3413.8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1766.37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3108.93万元,少计费用365.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121.5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1.96%。

2014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2540.85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0027.8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3968.73万元,少计费用520.9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02.7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2.94%。

2015年上半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7628.26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4373.5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4803.8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058.5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7.56%。

奇信股份上市后,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740.7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6773.4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9519.84万元,少计费用602.1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89.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9.68%。

《2016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8725.74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4079.3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7043.78万元,少计费用828.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518.2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47%。

《2017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234.28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002.7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8079.77万元,少计费用1379.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969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1.35%。

《2018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32.19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855.5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7112.53万元,少计费用338.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928.1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94%。

《2019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41.5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451.3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1044.12万元,少计费用192.3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1226.7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2.64%。

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还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3月31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4月3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奇信股份完成“20奇信01”的发行,募集资金2亿元。

证监会认为,奇信股份《募集说明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造假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

其中,叶家豪提出,公司的日常经营都是以职业经理人模式管理,其对公司上市的具体细节并不清楚,并未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涉案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过高。综上,请求减少处罚金额。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叶家豪系奇信股份涉案期间的实际控制人,曾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为推动上市聘用顾问团队进行财务造假,直接授意、指挥公司从事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叶家豪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涉案违法行为。

奇信股份财务造假期间为2012年至2019年,跨期达8年,造假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申辩人的任职时长、知悉程度、参与程度、作用大小、配合调查情况等相关事实和情节,量罚适当,并无不妥。

关于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万元罚款;

对叶家豪处以1400万元罚款;

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0万元罚款;

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另据证监会出具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叶家豪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宋雪山、张翠兰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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