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1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8号)。
2023年1月20日,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300842.SZ)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260万元至390万元。4月21日,帝科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600万元至1,900万元。4月27日,帝科股份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732.29万元。帝科股份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帝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帝科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帝科股份于2020年6月1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为2500.00万股,发行价格15.96元/股,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何科嘉、曾双静。
帝科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39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056.26万元。帝科股份于2020年6月8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年产500吨正面银浆搬迁及扩能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帝科股份上市发行费用为4843.74万元,其中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3028.41万元。
相关规定: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5.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2.1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2.5条: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8号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260万元至390万元。4月2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600万元至1,900万元。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732.29万元。你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