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及2人收证监会两张警示函 投行业务存违规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被有效落实,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及内核关注问题,内核委员履职不尽责,薪酬递延人员范围较少。 

  

  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关于对叶海钢、高瑾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叶海钢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高瑾妮作为内核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中国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叶海钢、高瑾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目前,高瑾妮执业机构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登记类别为“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被有效落实,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及内核关注问题,内核委员履职不尽责,薪酬递延人员范围较少。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日 

  

  关于对叶海钢、高瑾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海钢、高瑾妮: 

  

  经查,我会发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被有效落实,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及内核关注问题,内核委员履职不尽责,薪酬递延人员范围较少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叶海钢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高瑾妮作为内核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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