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保险莱芜中支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经济网北京9月1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金罚决字〔2023〕5号、6号)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海保险莱芜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期间,华海保险莱芜中支以报销办公用品费、电子设备耗材、其他公杂费、咨询费、预防费等名义套取费用,实际交易事项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保险销售人员支付车险销售费用。财务报销单据记载的交易事项不真实,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共计46笔,涉及金额81.14万元。 

  

  李致远在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担任华海保险莱芜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以公司负责人身份审批财务报销事项,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发生有决定权,应对该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项、**百七十一条规定,莱芜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海保险莱芜中支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对李致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金罚决字〔2023〕5号) 

  

  莱金罚决字〔2023〕5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大楼**8层 

  

  主要负责人:吴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1年期间,你公司以报销办公用品费、电子设备耗材、其他公杂费、咨询费、预防费等名义套取费用,实际交易事项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保险销售人员支付车险销售费用。财务报销单据记载的交易事项不真实,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共计46笔,涉及金额81.14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财务报销单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华海财险莱芜中支费用控制系统导出的财务报销清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项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金罚决字〔2023〕6号) 

  

  莱金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李致远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078319830221XXXX 

  

  职务: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原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你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简称“华海财险莱芜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1年期间,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以报销办公用品费、电子设备耗材、其他公杂费、咨询费、预防费等名义套取费用,实际交易事项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保险销售人员支付车险销售费用。财务报销单据记载的交易事项不真实,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共计46笔,涉及金额81.14万元。 

  

  你在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担任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以公司负责人身份审批财务报销事项,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发生有决定权,应对该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你在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的任职文件、**管理人员任职**批复、询问笔录、财务报销单、华海财险山东分公司出具的岗位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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