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消金某客户经理被警告 管理不尽职导致资金被挪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经查,陈本担任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二部客户经理期间,对该公司存在的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资金被挪用问题负有经办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湖北监管局拟对陈本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湖北监管局表示,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陈本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金监罚告字〔2023〕4号)。请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湖北监管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陈本) 

  

  陈本:

  

  经查,你担任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二部客户经理期间,对该公司存在的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资金被挪用问题负有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金监罚告字〔2023〕4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前述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27-85565017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南路7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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