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保险菏泽中支两宗违规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金罚决字〔2023〕26号-28号)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菏泽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8日期间,大地保险曹县支公司报销的24笔、合计金额433800元“印刷费”支付至曹县某流动广告制作服务中心账户后,433170元流向曹县支公司时任经理田忠森工商银行账户。经核实,上述印刷费用有关事项未实际发生,即以虚假报销印刷费的形式套取资金433170元(其中内部审计发现174500元)并被曹县支公司用于公司业务活动。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大地保险菏泽中支将22笔车险业务虚挂在个人保险代理人张某某和晁某某名下,累计套取手续费1561.2元,相关手续费被桑尚龙用于公司渠道维护。 

  

  综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大地保险菏泽中支改正,给予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大地保险菏泽中支改正,给予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大地保险菏泽中支改正,给予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田忠森时任大地保险菏泽市曹县支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大地保险菏泽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桑尚龙时任大地保险菏泽中支车商渠道部客户经理,对大地保险菏泽中支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决定给予田忠森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桑尚龙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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