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成立公司的时候经常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各种事项,其中有一重要事项就是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方式,随着公司的发展和新的股东加入,如果要修改这项内容,是否可以通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来修改?
首先看一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这一条来看,似乎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改变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方式,但是再看公司法的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从这一条来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是一般规则,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特殊约定。注意这里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是2/3同意。
读了这两个法条后,大家肯定会疑惑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到底能不能改变利润分配权的方式呢?
我个人认为是不能的,因为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的除外,特别强调全体股东。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强调是修改公司章程。但是修改后的章程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不能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必须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