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合银行某分理处被吊销许可证 自行停业超6个月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浙江监管局关于吊销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区支行梅家坞分理处《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经查,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区支行梅家坞分理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吊销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区支行梅家坞分理处金融许可证的决定(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储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以下为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吊销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区支行梅家坞分理处《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经查,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区支行梅家坞分理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吊销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区支行梅家坞分理处金融许可证的决定(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 

  

  机构名称: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区支行梅家坞分理处 

  

  机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梅家坞86号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17日 

  

  许可证流水号:00879549 

  

  机构编码:B1149U23301003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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