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制度,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习题,判断题

三、判断题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而无效。( )

4.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

5.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6.甲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该项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7.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9.甲、乙、丙三人拟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则甲、乙、丙三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剩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 )

10.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三、判断题

1.

【答案】√

2.

【答案】√

3.

【答案】×

【解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4.

【答案】×

5.

【答案】√

【解析】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6.

【答案】√

7.

【答案】√

【解析】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8.

【答案】√

9.

【答案】×

【解析】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10.

【答案】√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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