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 vs 董事会,哪个掌握国企的控制权?

主讲:吴刚梁

在公司里,到底由股东会说了算,还是董事会说了算?2015年,“万宝之争”是一个经典案例。当时民企老板姚振华和他的宝能正在举牌收购万科的股份。万科董事长王石说,“不欢迎民营企业成为万科最大股东”。然而,姚振华却另有打算,他想在收购万科之后,第一件事情就是把王石赶走。

这就触及的一个灵魂之问:到底是“铁打的东家,流水的掌柜”,还是“铁打的董事会,流水的股东”?而对于这个问题,最近《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似乎给出了答案。

我们说国企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的第一步,但并不是说,只要把这些国企改成公司制了,它们就自然都变成现代企业了。要知道,公司制只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形式”而已。有些民营企业虽然已经变成上市公司了,但大事小事还是老板一人说了算。他身兼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恨不得连财务经理也兼了,从来不对任何人授权,公司没有真正实行“两权分离”,所以不是现代企业。

这些年,我们国有公司最大的问题是,出资人管得过多过细,授权不足,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所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就要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经理层的作用,而不是什么事情都由出资人或股东来决定。所以改革要求,政府部门作为出资人,把国有资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再聘任经理层来具体经营,形成两个层次的委托授权关系,一是出资和董事会的授权关系;二是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授权关系。

先看第一层关系。我先向大家提一个问题,一家公司应该由谁说了算,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哪一个是权力中心?我知道大家都会说是股东会,因为凭直觉就明白,股东是老板,董事是替股东们干活的。确实,《公司法》也规定,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从委托授权关系来看,股东会在上,董事会在下。所以,大家自然会认为股东会就是公司的权力中心,这就是“股东会中心主义”。但是,大家说的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股东个数较少的公司,股东的控制力较强。在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极小,股东之间又很难形成合力,所以实际上,公司的控制权往往落到了董事会手里。在董事会眼里,股东就是掏钱买股票的散户,就是“韭菜”而已,这就是“董事会中心主义”。

在“万宝之争”过程中,万科董事长王石公开表示他“不欢迎民营企业成为万科最大股东”,因为他担心宝能进来之后,姚振华会控制公司,董事会和他本人今后就不能说了算。所以你看,王石是典型的“董事会中心”的思维模式。

但是,如果你站在姚振华的角度,他是不是在想:王石你有病吧?你不欢迎我,我还不想要你呢。我马上就是大股东了,等我收了万科之后,第一个要换掉的人是你。” 所以姚振华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

那么,最终结果怎么样呢?王石出局了,但是姚振华也没能控制董事会,这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说明万科的股权不够分散,董事长控制不了公司,没有达到“董事会中心”状态;也说明宝能的股权不够集中,一家说了还不算。

那到底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好,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好?从现代企业的角度,董事会中心主义更好一些,特别是在规模大、成熟定型的公司,股东应该尽可能少的干预,充分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董事会中心主义”有几个好处,第一是效率高,因为公司的股东人数太多了,比如万科的股东就有20多万,要坐在一起开会太难了,去哪里找这么大的会议室?而董事会就十几号人,可以经常开会,决策效率高多了。

第二,董事更专业,因为董事一般都是由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担任,而自然人股东的素质却参差不齐。大家知道,当公司的股东是没有什么资质要求的,3岁的小孩可以当,精神病人也可以当,因为他们可以有监护人。

甚至说,违法犯罪分子都可以当股东,比如国美电器的老总黄光裕,他可以在号子里行使股东权利,遥控管理层,但是他能不能继续当董事呢?不能,因为当董事是有较高门槛的,除了要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之外,《公司法》还对5类人担任董事进行了限制,比如有经济犯罪记录的,个人负债较大的,凭着自己的实力把公司经营破产的。

对于国有企业的董事,《国资法》在《公司法》的基础上,还加了3个条件,一是品行良好,比如有作风问题不行的,二是有相应的专业和能力,三是身体还要好。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第三个好处,就是董事会能够更好地代表整个公司,而股东会只能代表各个股东的利益。我们要注意,每一位董事会成员都是对整个公司负责的,不管他是哪个股东提名和委派的,他一旦当选为董事,就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当某个股东要侵占公司利益的时候,他必须站出来反对,而不能因为他自己是这名股东推荐的,就成了股东的马仔。否则,他个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正因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有这么多的好处,所以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公司的权力中心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目前我们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也在往这个方向发展,证监会也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操作指引。

这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在第62条新增“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 这一条就是要确保董事会拥有剩余权力。什么是剩余权力呢?就是对于股东会的权力,《公司法》修订草案列举了11条。除此之外,公司其他权力都归董事会,没有边界。所以董事会的权力比原来增大了。

讲了这些公司治理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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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我们的国有企业。国企改制之后,刚开始都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会的权力,就由出资人来行使,董事会没有什么决策权,一切重要事项都报国资委审批,这就是“管人、管事、管资产”模式,是典型的“股东中心主义”。

这种模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为什么?出资人把大大小小的决策权留在自己手里,不符合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原则。按道理,好的决策机制应该是“谁经营,谁决策”,因为商场如战场,应该让看得见炮火、听得见炮声的人来决策。

要不然,一个项目能不能做,还要层层上报,最后由远在国资委办公楼里的几个领导来定,他们连一线的情况都不清楚,这么能保证他们的决策就更高明呢?再说,就算他们决策对了,时间上也拖不起啊。我听说,某个国企的老总经常交代客户的一句话就是,这个事情等上面批下来至少要2个月,如果你们等不及就另找别家谈去吧。这家国企还是在互联网行业,你想,等2个月是什么概念?黄花菜都凉了。

还有一个问题,国资委就只有那么多人,辖内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和重要子公司的经营事项都集中由他们审批,他们精力顾得过来吗?

正是这些原因,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提出,要落实董事会职权,增强董事会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请继续阅读下一章:外部董事过半数。

特别提示:应广大学员的强烈要求,本专栏将陆续补充《深度解读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文字版。课程在原视频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与完善,适合平时喜欢阅读之人士。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虽然已经结束,但改革永远在路上。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行动首先是巩固三年行动成果,因此,课程的内容不会过时。改革也不会有那么多“新花样”。

第二部分目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01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

02 落实董事会职权(本节)

03 外部董事过半数

04 董事会选聘经理层

05 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由于平台分发机制的原因,课程标题与目录会出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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