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控制管理制度内容(拍卖公司控制管理制度)

商混站管理制度及流程?

商混站是指集拍卖、销售、寄卖、回收等多种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易**。下面是商混站的管理制度及流程的一般概述:


管理制度:

1. 组织架构:商混站应有清晰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

2. 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考核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奖惩制度等,确保各部门、员工的工作有序进行。

3. 客户服务: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和流程,确保对客户进行优质服务。

4.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防范、应急处理等,确保经营安全和员工安全。


流程:

1. 业务流程:商混站的核心是业务流程,包括商品上架、拍卖流程、销售流程、寄卖流程、回收流程等。具体的业务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 操作流程:商混站应制定各项操作流程,涉及到商品上架、交易确认、物流管理、结算流程等等。确保各项操作规范有序进行。

3. 维权流程:商混站应制定维权流程,包括产品质量问题、交易纠纷等处理流程,确保维护客户权益。

4. 售后服务流程:商混站应制定售后服务流程,包括退换货、维修等,确保对客户的售后需求及时响应。


需要注意的是,商混站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制,确保其适应商混站的经营特点和要求。

**信鸽协会管理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对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 **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主管**信鸽活动,委托**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门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支持信鸽活动,为信鸽协会及其会员训养赛鸽和开展各项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信鸽竞赛和活动


第七条 代表**参加**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统一组织,由**信鸽协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境内举办的**性、**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体育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或“**”冠名举办比赛活动。


第九条 跨省、市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必须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二条 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必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性和**性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体育总局批准,由持有**部门批准的特行许可证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收入和所得奖金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章 裁判员


第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十六条 未经**信鸽协会和所属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条 除**信鸽协会举办的**性和**性比赛之外,举办信鸽竞赛需借调**级裁判员的,必须经**信鸽协会批准,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十八条 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竞赛委员会应当在比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和登记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竞赛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 未经相应**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裁判员**称号。


第二十条 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第四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未经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世界、**、**、中华、**、省(区、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信鸽协会负责对信鸽公棚(包括**、基地)和经营性组织进行**评定,负责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认证和具体管理。



第五章 器材和装备


第二十五条 **信鸽协会统一订制信鸽足环、足环证、奖状及归巢证,并逐级下发,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信鸽协会负责赛鸽专用计时钟的鉴定、审批和使用,未经**信鸽协会批准认可的鸽钟不允许在比赛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空距测量仪器GPS和竞赛应用软件由**信鸽协会指定。



第六章 对**流


第二十八条 未经**信鸽协会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境外的信鸽组织进行联系,组队出访、参加比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允许以**信鸽协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和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新闻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信鸽专业期刊杂志。


第三十二条 用于本协会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第三十三条 发布和刊登与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涉及竞赛和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县级以上信鸽协会证明、竞翔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十四条 刊登下列广告和内容必须经**信鸽协会批准:


(一)信鸽展示会、拍卖会的广告;


(二)信鸽竞翔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三)公棚赛、俱乐部比赛规程、信息、成绩;


(四)个人简历和专访广告;


(五)港澳台地区信鸽组织、人物介绍及其它新闻报导;


(六)其它应经**信鸽协会批准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刊登广告的企业或个人须填写广告登记表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举办信鸽竞赛和其它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协会会员。



第八章 卫生和检疫


第三十七条 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做好信鸽训养卫生和检疫工作,经常清扫鸽舍、定期作防疫清洗和**、定时训放赛鸽、定期接种疫苗。


第三十八条 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引进和输出信鸽,必须到**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信鸽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协会、单位和个人,由**信鸽协会报请**体育总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谋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 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称号并停止终身裁判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


(三)在比赛执裁中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四十三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其会员**的处罚:


(一)发布和刊登未经批准和无有效证明文件的广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在国外举办的信鸽比赛和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订制和使用特比环及协会其它用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到相应**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福建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章总则

  **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或者相当于三**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不得进行淫秽**表演、****、**、**、**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抢劫、**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淫秽**表演、****、**、**、**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使用民用**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五)执行民用**、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有关**、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报告。

  **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备案。

  ****应当在接受备案的同时向报备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备案。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时向**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淫秽**表演、****、**、**、**、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淫秽**表演、****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要求仍举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停止活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未向**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民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拍卖保证金规定?

在拍卖程序结束前,以实名成功交纳保证金才能取得竞买**。一般情况下,不交纳保证金,将无法参与竞买。法律明确规定的保证金确定标准为起拍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范围内。交纳方式为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或者由网拍平台提供的支付系统代为冻结。

拍卖公司成本核算方法?

标准成本法,也称标准成本会计,是西方管理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以预先制定的标准成本为基础,将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比较,核算和分析成本差异的一种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也是加强成本控制、评价经济业绩的一种成本控制制度。其核心是按标准成本记录和反映产品成本的形成过程和结果,并借以实现对成本的控制。

二、标准成本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

(一)材料采购环节

1、相关概念

原材料标准成本:以采购价为参考,考虑价格历史及趋势制定标准成本;

采购订单差异:采购价与标准成本差异,采购物料入库时产生;

发票价差:发票价与采购价差异,发票与采购定单匹配时产生;

2、成本差异形成过程:

① 采购,按双方初步意向价

借:材料采购 100 (采购价)

贷:应计负债 100

② 入库

借:原材料 130 (标准成本)

贷:材料采购 100 (采购价)

采购定单差异 30 (采购价与标准成本差异)

③ 供应商开票,价格**确定

借:应计负债 100 (采购价)

贷:应付账款 80 (发票价)

发票价差 20 (发票价与采购价差异)

a. 原材料实际成本=标准成本130-定单差异30-发票价差20=80

b. 应付账款=80;与原材料实际成本相符;

通过此标准成本计价,可直观反映采购价较标准成本涨价或降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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