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违规被罚 债券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

  

  **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网站近日披露的2023年**3号、**4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金监罚决字〔2023〕13号、14号)显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制度不合规,债券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施文华对前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施文华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审查任命董事、**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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