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披露的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呼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16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支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行为。米晓岩对前述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支公司罚款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对米晓岩警告并罚款2万元。
内蒙古监管局2017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米晓岩任职**的批复显示,内蒙古监管局核准米晓岩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