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枣庄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金罚决字〔2023〕4号、5号)显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将保险产品结算利率与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三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检查发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在宣传会议所使用课件、产说会宣传中,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对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当事人张建永作为时任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将保险产品结算利率与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检查发现,2020年12月16日,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召开“华泰保险新老客户答谢会”,所使用《答谢会》课件存在“3年定期、金账户4.5%、金账户6%”的对比图,且仅采用中、高两档演示产品未来利益给付。
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检查发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薛城支公司经理张某华通过微信向代理人发送误导性内容,同时发现该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使用的材料存在误导性内容。
枣庄监管分局表示,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建永作为时任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中止、终止具有决定权,有直接管理职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枣庄监管分局决定对张建永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枣庄监管分局表示,上述将保险产品结算利率与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枣庄监管分局表示,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枣庄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金罚决字〔2023〕4号)
枣金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张建永
身份证号码:37040319720109XXXX
职务:时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张建永对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在宣传会议所使用课件、产说会宣传中,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对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当事人张建永作为时任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张建永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文件、华泰人寿枣庄中支相关课件、相关产说会录像、时任员工孙某晋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项等规定。张建永作为时任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中止、终止具有决定权,有直接管理职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张建永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
2023年8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金罚决字〔2023〕5号)
枣金罚决字〔2023〕5号
当事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
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西路280号门市
(鲁沪汽车城对面)
负责人:丁应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查明,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检查发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在宣传会议所使用课件、产说会宣传中,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对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检查发现,2020年12月16日,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召开“华泰保险新老客户答谢会”,所使用《答谢会》课件存在“3年定期、金账户4.5%、金账户6%”的对比图,且仅采用中、高两档演示产品未来利益给付。
三、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检查发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薛城支公司经理张某华通过微信向代理人发送误导性内容,同时发现该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使用的材料存在误导性内容。
上述事实,有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华泰人寿枣庄中支相关课件、相关产说会录像、时任员工孙某晋和张某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六条**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将保险产品结算利率与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