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莆金监罚决字〔2023〕2号)显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宁支公司里心营销服务部遗失许可证、**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许可证遗失情况。
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四)(五)项,**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明监管分局对**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宁支公司里心营销服务部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万元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
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批准日期,许可证流水号、编码、颁发日期,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
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公告及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不得**、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