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昨日公布的三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明金监罚决字〔2023〕1号)显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支公司泰宁营销服务部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许可证管理不善导致遗失。
三明监管分局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六)项,对**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支公司泰宁营销服务部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上述公示事项内容发生变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换公示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不得**、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