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个案例太有警示意义了。
股权案例与婚姻法案例的结合体。
如果你是公司股东,务必引以为戒。
(2020)沪02民终8837号。以下用化名。
一、案件背景
2014年,汪先生与喵女士登记结婚。
汪先生略有家资。汪爸、汪妈二人有一家公司,夫妻俩是老板,汪妈登记为法代,持股51%,汪爸持股49%。
2016年,汪爸、汪妈和儿子汪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82%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并办完了工商变更手续。
2017年,汪先生买了房子,拿到房本。
2018年6月,汪先生和喵女士签署《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两人名下一切财产均视为两人共同共有。(可以想见,这时候夫妻俩应该已经闹矛盾了。都是有了离婚苗头以后才会签这种协议书。)
喵女士很聪明。
半年后,两人再次签署《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内容跟之前一致,双方均签字、按手印。
两个月后,2019年2月,汪先生突然和汪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把之前从父母那里无偿拿来的82%股权再无偿转回给汪爸,随后办理了工商变更。
看出什么了没?
我个人猜测,汪先生签《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时候很可能没跟父母商量。事后父母知道了,完,宝贝儿子要坏事儿,赶紧让他把股权转出来。
跟大家分享一个经验,知道为什么很多婚姻案例中,都是父母代持房产,不让儿子直接持有吗?
就是怕傻儿子耳根子软,糊里糊涂给对方加名了。
转完股权后,2019年4月,汪先生**离婚,三个月后又撤诉了。
随后,喵女士就把汪先生、汪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两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汪爸把股权退还给汪先生。
二、一审过程
她的理由是,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汪先生未经自己同意就对外转让,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汪爸汪妈表示:之前把82%股权转给儿子汪先生,并不是实质转让,是为了提高汪先生的个人信用**,以方便**买房。汪先生其实是股权代持,现在只是交还而已。而且,儿子、儿媳在此过程中并未出资,儿子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论焦点有二:
**,该股权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是汪先生个人财产,那汪先生如何处置,喵女士就**管不着了。
第二,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汪先生向汪爸转回股权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对**个问题,不论是按当时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受赠财产、继承的财产,除非赠与方、遗嘱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否则,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汪家主张给儿子无偿转让股权是为了提高儿子个人信用**以便于买房,儿子只是代持股权,但是,没能拿出足够证据证实一点,而且,房子2017年就买完了,为什么股权到了2019年**离婚前才转回呢?
法院对汪家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认定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夫妻俩还签了《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该股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第二个问题,股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绑定在股东身份上,这一点跟房产不同,我在以前的视频中讲过,处置房产一般需要经过**同意,但是,处置股权,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经过**同意的,但是,转让行为不能侵犯**作为共有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因为合理的商业安排,单方面处置股权是没问题的。可是,你故意在**离婚前无偿转让股权,明显是为了转移婚内财产,已经侵害了**的权益。
所以,法院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既然合同被认定无效,汪爸取得的股权应该返还。
一审判决汪爸将82%股权变更登记回汪先生名下。
三、二审过程
汪家不服,上诉。
汪家仍然坚持汪先生只是代持股权,提出四点意见:
**点,当初无偿转让股权的时候,除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外,我们还签了一份《股权转让的约定协议》,其中明确约定:
其一,汪先生只是给汪爸、汪妈代持股权;
其二,代持目的是提高汪先生“在银行的信用**及含金量”;
其三,汪先生要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内将所持股权无偿转回给汪爸。汪先生之所以2017年拿到房子,2019年才转回股权,就是因为该协议的约定,两年内即可,之所以会有延迟,是因为汪先生意外骨折和过年影响。
(什么感觉?这个协议明显是一审之后才补的。)
第二点,汪爸、汪妈房产限购,基于政策原因借汪先生之名购房,所以才有了股权代持操作,购房款、房贷本息都是汪爸汪妈实际支付的,喵女士对此明知,并不存在真实的股权转让。
第三点,《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汪先生与喵女士“两人名下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并非“个人名下的财产”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玩了个文字游戏。汪爸汪妈认为“两人名下的财产”是指同时登记有两个人名字的财产。纯属狡辩,手法有点低级,法院没理会。
并且汪家主张,该约定的实质是赠与,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一个任意撤销权。汪先生现在显然已经做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股权不属于共同财产。
这一点主张是专业的,但是,在本案中没用,我后面会一并评价。
第四点,汪先生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同意。
喵女士如此应辩:
**,《股权转让的约定协议》有**的可能。(这说的太含蓄了,百分之百是后补的。)
第二,汪先生名下有五套房产,每套价值都在千万以上,根本不需要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提高银行信用**,而且,汪先生只是成为了公司股东,但是名下没有相应流水也无法达到增信效果。(一针见血,直击要害。)
第三,汪先生受让股权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汪先生在双方商讨离婚期间瞒着自己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汪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二审法院的意见和一审法院基本一致,主要增加了对《股权转让的约定协议》的评价。
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的签署方是汪家一家三口,为利害关系人,该协议的真实性,汪先生购房**与系争股权转让行为的关联性难以体现,**对汪家股权代持的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又不傻。这协议如此重要,你一审没拿出来,二审突然冒出来,肯定是后补的。
法院仍然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撤销赠与的问题,裁判文书中没有评述。但这个点还挺重要的,跟大家详细讲讲。
之前的《合同法》现在的《民法典》都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比如,慕某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和老婆签署《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名下财产都归夫妻共同共有。那是不是只要离婚,慕某的老婆就能拿走一半呢?
不是。
这种约定相当于慕某对老婆的赠与。将房产部分赠与**。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但是,如果已经给老婆加了名,就不能撤销了。一旦加名登记,财产权利就已经实现了转移,而任意撤销权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
另外,虽然没办加名手续,但是《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拿去公证了,也不能撤销了。
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的和公益的,不能任意撤销。
所以,《夫妻财产约定书》知道应该怎么签了吧?
有人会问,那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分给对方一半,我后悔了,是不是也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呢?
那种情况不能。
离婚协议不是简单的赠与合同,双方其实是在谈条件,如果你不把房子分对方一半,对方会愿意跟你离婚吗?又或者,如果你不把房子分对方一半,对方会同意把孩子抚养权给你吗?
回到本案。
类似地,一般认为,股权赠与在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其实有争议,股权是否登记才算财产权利转移)。这就是本案中汪家的抗辩理由之一。
可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汪爸汪妈是在汪喵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向汪先生赠与的股权,而且,没明确表示只归他一人所有,所以,即便没有《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该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比一审法院直白,直接认定是汪先生与汪爸恶意串通,而我们知道,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小结
有人不理解,为啥无偿送给儿子的股权,再无偿送回来,就不行呢?
前后是两个法律关系。
汪爸汪妈把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之后,股权就已经成为了汪喵夫妻的共同财产,和汪爸汪妈没关系了。
接下来,汪先生再转让股权,就属于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处置股权不能侵害**的利益,也就是说,在没有喵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处置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合理的价格向外出售,即便对手方是汪先生父母。
一切都是结婚证造成的。
本案中,汪家二审换了个律师。
很多案件二审都喜欢换律师,觉得是一审律师不行才输的。其实是他们这案子压根赢不了。
后补一份《股权转让的约定协议》,任意撤销权的表述,明显都是新律师给支的招。
但没啥用。只是让委托人觉得你很专业。上了法庭照样还是输。
本案中,汪家三口全都有点傻。
汪家父母但凡转让股权时咨询一下律师,就知道要特别约定该股权仅归汪先生一人所有,办个赠与合同公证。汪先生签署《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还两遍,也不太聪明的亚子。
房产、股权这些东西在亲属之间转移,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点,处置之前**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