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电发〔202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5月20日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第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欺骗或者引人误解的业务宣传。
第六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经纪机构、个体经纪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经纪服务,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提供经纪服务,应当对服务对象身份进行核实;服务对象需要具备相关从业**或者服务资质的,应当对其进行核验。
第八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应当事先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不得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为服务对象参与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提供经纪服务: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抗拒或者**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秘密,危害**安全,损害**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极端主义、虚无主义;
(三)诋毁中华**传统文化,**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宗教政策,宣扬**、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渲染**、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性,合理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经纪人员,经纪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100。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相关账号应当经过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相关账号的群主或者管理者。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引导和规范粉丝行为,不得组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活动和集会。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应当定期对经纪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增强其政治素养、守法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经纪人员应当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应当及时提醒、督促和引导服务对象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法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提升专业能力,担当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现服务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营销、暂停经纪服务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节目制作机构、播放机构通报和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经纪人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经纪业务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行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推进诚信建设,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培训,维护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和经纪机构开6展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给予技术支持等。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导致“饭圈”乱象,发生数据**、违背公序良俗、败坏行业风气等问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记录、公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对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纪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期货居间公司经营需要什么条件?
业内期待已久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终于要实施了!
9月10日晚间,**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置一年的过渡期。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有六大内容,包括明确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条件、规范居间报酬等必备条款,旨在通过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厘清居间合作边界。其中,明确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按照《办法》的要求,期货居间人还需持证上岗,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完成**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门槛有所提高,一批居间人或将出局。
居间人需持证上岗,合作家数不超3家
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是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居间报酬来源于居间人为期货公司所介绍客户参与期 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居间活动已成为此类期货经纪业务的关键一环。
9月10日晚间,**期货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置一年的过渡期。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有六大内容:
**,明确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条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
第二,要求期货公司规范居间人行为,厘清居间合作边界。
第三,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居间报酬等必备条款。
第四,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提出更高内控要求。
第五,完善投诉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明确**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其中,期货公司与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自然人需满足六个条件,其中包括年满18周岁、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以及完成**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这意味着以后期货居间人需要持证上岗,门槛有所提高。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期货公司可以在**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居间人同时可以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有行业人士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兼顾市场公平与效率,一方面居间人可以根据投资者个性化需求,结合不同期货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特点,进行差异化针对性介绍;另一方面避免多个期货公司之间因居间报酬而引发恶性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范因居间人的违规行为给期货公司造成不可预见的损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期货公司应结合居间人信誉、客户风险**、市场状况和公司自身发展等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风险金比例和使用规则,**期货业协会对此不作具体要求。
过渡期一年,应做到“卖者尽责”
就目前行业现状而言,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目前多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本地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近年来,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期货业协会2017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投诉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为引发。上述行为不但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外界评价。
不难看出,过往居间人的问题主要是其超越中介人身份,介入期货交易,将自身利益与投资者交易量捆绑,从而与投资者产生利益冲突。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 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应当合理确定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二大程序,一是合格投资者甄别。居间人应当**了解投资者 的投资需求、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二是风险揭示。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自《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期货业协会鼓励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及其名下存量客户在过渡期内补签《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有行业人士表示,《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由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共同签署,这是向有居间人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尽力做到“卖者尽责”、**限度实现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抓手。
此外,《办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特别回访”“持续跟踪回访”的具体要求。特别回访可以看作是“冷静期回访”,应当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 24 小时冷静期后完成,客户确认特别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持续跟踪回访主要针对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等情况。
《办法》自 2021 年9月10日至 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即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未按照《办法》要求执行的,一经发现,**期货业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如何成立一个期货工作室?
一、期货工作室:机构必须经**证监会严格审核并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备任职**,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期货工作室即是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因为期货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盈利的需求,才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尽管每一个交易者都希望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但是由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期货交易所必须制定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非会员不得入场交易,于是就发生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交易者、扩大市场规模之间的矛盾。
期货经纪和非经纪业务是什么意思?
期货经纪业务是一种中介业务,是期货公司用自己的交易通道,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并收取佣金的操作。比如我在某期货公司开户后委托交易,那关于我的这项业务就是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
非经纪业务就是除开经纪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比如期货公司自己创建的自营盘,或公司其他投资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