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激励都希望用**的成本产生**的人力效用。当精神鼓励、奖金提成、福利都日渐式微的时候,股权激励作为近年来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激励方法被越来越大的企业采用。
股权简单的说就是股东的权利,是企业的所有权。权利意味着别人不能侵犯,而自己可以放弃。所有权派生出各种权利,具体包含哪些权利?其中有三项基本权利: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权,大家一提股权所想到的分红权就是指其中的资产收益权。
笔者从法律方面来帮您扒扒可以放弃但别人不能侵犯的股权权利,也许您没有想到股权的内涵如下多种!
1.收益权。收益权是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来分配公司的财务盈余的权利。
《公**》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表决权。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表决权与收益权一样居于股权的核心。
《公**》**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决策权。决策权是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行为进行选择、同意或否定的权利。
《公**》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4.转让权。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出资,但法律设定股东有将自己股份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公**》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5.退出权。当股东不愿再继续留存公司的时候,法律给予的退出权利。
《公**》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建议权。股东对被委托人提出的建议权利。
《公**》**百一十条规定:代表**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7.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信任的、符合条件的董事或监事的权利。
《公**》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8.优先购买权。股东在转让股权,或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原有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公**》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公**》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9.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公**》**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10.知情权。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知晓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提议、提案权。提议权是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提案权是股东向股东会提供议题或议案的权利
《公**》第三十九条:代表**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百零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1.继承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获得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公**》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12.请求解散公司权。
《公**》**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3.代表诉讼权。
《公**》**百五十二条: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14.知情权。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了解,使股东获得充分信息的权利。
《公**》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5.请求解散权。股东因自身权益受损而依法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