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查阅公司账目“碰壁” 诉求知情权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某产公司与某台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某光公司。某产公司实缴出资比例45%,某台公司实缴出资比例55%。后在某光公司经营过程中,某产公司与某台公司发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2019年3月起,某产公司先后三次向某光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摘抄、复印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某光公司均未予以答复。某产公司遂以维护股东红利分配的权利为由,将某光公司**到了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向其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供其查阅、复印、摘抄。
庭审中,某光公司辩称,某产公司要求查阅其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有不正当目的,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产公司要求查阅历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但其要求复印、摘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其公司历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某产公司查阅(上述材料查阅地点均在某光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驳回某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因判决生效后某光公司并未履行,某产公司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
释法明理显成效 执行法官协助股东“查账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时间向被执行人某光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向该公**定代表人进行了多番释法明理,敦促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
“可能是沟通出了问题,但是我们没有拦着他们看账本啊,只是这两天业务量非常大,我们也需要点时间准备材料,你们得过几天再来。”起初,该名法定代表人以业务繁忙等为由多番拖延,但在执行法官的多次融情于法的劝说下,其**表示愿意尽快协助申请执行人查阅。
“开始吧,我除了要查看账簿凭证,还要查看会计报告等材料……”12月1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在该公司查阅了相关账目等材料。执行现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也表示,以后申请执行人要查账没有必要再**,在公司查就行了。
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线索提供:鲁维佳 魏巍)